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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城 案例--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
案例–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按份之债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(等份或不等份)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、受领权的,为按份债权;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,为按份债务。找法小编通过下面的案例来详细解说。

  某市有一幢用院墙围起来的私人住房,原属陈某所有。1966年,陈某因历史问题被批斗,这幢房被没收。1982年,该市落实党的有关政策,对陈某予以平反,并发还抄没的私人财物,其中包括这幢私房。由于陈某早已逝世多年,法院将这幢私房的产权按各25%的比例平均分给了陈的四个合法继承人。四个继承人都在外地工作,该房处于无人居住、又年久失修的状态。1985年8月,一部分院墙坍塌,砸伤在墙边玩耍的邻居小孩子蔡某、邓某。蔡、邓两家为医治受伤小孩共花费医疗费656元,其它损失120元。这是一起因共有财产管理不当引起的赔偿债务。私人宅第的院墙,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份,由其引起的致人伤害赔偿应由产权主承担。由此,蔡、邓两家的医疗费和损失776元,应按各25%的比例向陈某的四个继承人讨索。

  根据以上案例,我们可以分析按份之债的成立,须具备以下要件:

  1、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

  在多数人之债中,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,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,均可成立按份之债。当债权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权,当债务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务。在按份之债中,可能是按份债权,也可能是按份债务,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,又存在按份债务。

  2、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

 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,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。在特殊情况下,因债的移转,如债权一部让与、债务一部承担,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。

 北京要债 3、债的标的为可分

 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,可以分为数个给付,而不损害其价值。当给付为物时,标的物须为可分;当给付为行为时,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

  行为。不可分的给付,不能成立按份之债。这里的“不可分”,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(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)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。

  4、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

 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,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。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此份额不能确定,则在当事人之间

  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;但是,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,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,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。

聊城市地处北纬35°47’至37°02’和东经115°16’至116°32’之间,位于鲁西,临河南、河北,位于华东、华北、华中三大行政区交界处。面积:总面积约8715平方公里。人口:人口500多万。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区,半干燥大陆性气候。气候适宜,光照充足,全年光照时数在2463.0-2741.8小时之间,全市平均气温12.8-13.4℃,全年降水量为567.7-637.3毫米,年均相对湿度为56-68%,无霜期200天左右,多南风和偏南风。聊城早在原始社会就有先民在此繁衍生息、从事农业生产。可以追溯到距今约六七千年的8座龙山文化城,它们是迄今为止全国发现的最大的龙山文化城。可见,古济水西岸是当时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文化中心。夏商周时期,聊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,农业和手工业比较发达。商初大臣伊尹曾“躬耕于有莘之野”,辅佐商汤灭夏桀,世称贤相。周时有“二十四孝”之一的闵子骞。春秋时期,聊城为齐国西部重要城邑。有谋士计然。战国时期,聊城为诸侯争战之地。时有著名兵家孙膑、名士鲁仲连威名远播。景观:东昌湖、光岳楼、山陕会馆、宋代铁塔、古运河、姜堤乐园、凤凰苑科技观光园、梦幻乐园、昌东公园、马颊河休闲度假村、临清运河钞关、景阳冈龙山文化遗址、曹植墓、景阳冈、海源阁、舍利宝塔、鳌头矶、狮子楼、海慧寺、古阿井等。